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七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包括告知、受理、办结、监管等。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业务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在线平台业务融合,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定期更新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在线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