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