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六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府服务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具体功能区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窗综合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统筹政务服务大厅和一窗综合受理政务服务工作,规范政务服务事项运行,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