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