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统一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违规干预或者弄虚作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强化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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