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盗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
(三)绕过注册水表取水或者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四)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注册水表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取水;
(五)违反规定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
(六)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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