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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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用户和公共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商丘市、县(市)城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
第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保障民生、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安排其他用水。
第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城市供水应急机制,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
第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
第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
第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
第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其他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阀门、水...
第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
第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
第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使水质检测机构在检测设备、技术等方面具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能力...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供水,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的抽检方式、检测指标、...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并将督察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水质水压标准、收费标准、结算方式、服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用水合同约定,按照规范、安全、便民的原则,提供供水服务,履行下列义务:
(一)...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出示...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照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九条 用户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检定合格的,检定费用由提出...
第三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盗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盗用城市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确定的实际盗水量计算;不能确定实际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价格行政主管部...
第三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补偿机制。
经核定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及时...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与消...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
第三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
第三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
第四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产权人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承担具体...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
第四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