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四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产权人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性收费标准,承担具体费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并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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