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