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改造、管理和维护,具体权利与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已经建成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
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已经建成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需要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建设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
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