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泵房应当独立设置,配套建设监控系统及入侵报警系统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与消防、非生活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备前端应当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倒流装置,并按照规定落实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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