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发布公告,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将检测结果记入相关档案,并向用户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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