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通过健康检查,健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