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