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依法审核、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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