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