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的规划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