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及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费用,应当根据财政情况和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鼓励采取企业自筹、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资金。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与维护费用,应当根据财政情况和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鼓励采取企业自筹、社会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