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