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