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已建居民住宅未达到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