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以注册水表为界,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注册水表用水端之后的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用户或者产权人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护、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安装、维护、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需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