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其他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阀门、水厂、消火栓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修,发生故障时及时抢修,保障安全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其他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需求和供水设施材质、使用情况,对无法满足供水需求和陈旧、破损的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有关标准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限期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其他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需求和供水设施材质、使用情况,对无法满足供水需求和陈旧、破损的供水设施按照国家规定有关标准制定更新改造计划并限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