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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