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