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