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商丘市、县(市)城区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本居民小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本居民小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