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生活等不同性质的用水,应当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量收费;混合用水的,按照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用户如需改变用水性质,应当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环卫、园林绿化、市政等公共用水,应当在指定的时段、地点取水,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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