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并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区域内的用户;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并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启动供水应急方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