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至九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五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至九项规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