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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