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