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