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