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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