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