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