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项目,按照规定审查批准后,可以实行扬尘污染管控差别化执行机制。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解除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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