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