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4-20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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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第二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的扬尘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第三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物料堆放和运输、固体废物填埋、回收和... 第四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 第五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 第七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 第八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 第九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或者围墙,并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二...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抑尘的洒水、喷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后,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 第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道路和管线铺设施工单位施工,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挖土... 第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 第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推行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 (二)根据气象条件和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增...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固体废物填埋、回收、利用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地、路面进行硬化; (... 第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 第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进行硬化、铺装或者覆盖。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第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 第二十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按照本条例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