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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