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绿色施工的要求,实行招投标源头控制。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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