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建(构)筑物拆除,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九条相关规定外,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抑尘的洒水、喷淋等措施;拆除完成后,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