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