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所、生产场所以及固体废物填埋、回收、利用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地、路面进行硬化;
(二)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堆场周边设置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三)露天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输送物料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四)粉碎、筛分、搅拌等生产加工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收尘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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