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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