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
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