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
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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