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03 共 30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 第二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市区饮用水水源是指为本市市区公共供水提供原 水的地表水源... 第三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社... 第四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 第五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增强... 第六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市区饮用水水源安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市区饮用水水 源的...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七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七条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保护区制度。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 第八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 准。 第九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 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禁止任何单... 第十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条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一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兴建地下工程设施、进行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分层止水等防止... 第十二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以下行 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 第十三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 在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 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 第十四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二章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十四条 在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还禁止以下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 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市区饮用水... 第十六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应当落实河长制。 各级政府河长应当按照河长制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责任区域的水... 第十七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市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第十八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区饮用水水资源的中长期供求规划; (二)制订水量分配方... 第十九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产养殖和农业... 第二十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地表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区饮用水地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采取保护性措施造成市区饮用水地下水源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 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 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负有市区饮用水水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源、本市所 属其他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