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安排专
项保护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相协调。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等
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项保护经费。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区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相协调。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等
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