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履职、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保护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和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水行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做好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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